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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一个黑名单失信人的呐喊

时间:2021-03-20 18:46:08  来源:本站  作者:

  北相镇的村民:当时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售楼中心签的协议,房子的位置是在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北路17号紫林雅郡1幢楼1单元13层的1302号房屋。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3月2日。

  《关注民生》栏目:是从哪家银行贷的房贷呢?你为什么一段时间后又不还房贷了呢?

  北相镇的村民:买房子是大事,谁不想有个自己的房子呢?我能选择从哪家银行贷款吗?当时买房是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运城市建行合作的,从建行贷的房贷。后来发现这个房子有问题,房子是别人的房子,起初我还不相信,后来我见到了一些资料,我才相信,这个房子是出问题了,如果我一直还房贷,房子肯定不是我的,将来的结果是,钱还银行了,房子也没有了。

  北相镇的村民:他是山西省临汾人,向我出具的资料,能证明当时他是房产的所有人。对方向我出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签定时间是2013年10月,比我签定合同时间早,合同内容就有我买的1幢楼1单元13层的1302号房屋;还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临中法执字第00067号的法律文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房产局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内39套商品房中有自己买的1幢楼1单元13层的1302号房屋。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的关于对“位于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通达北路17号紫林雅郡小区39套住宅房屋”拍卖的函。

  为了最终确定房子的产权是否真出了问题,我去过空港经济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经查询在我的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房子的产权是有问题的,如果我还一直还房贷,那真是死路一条了。我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此问题,他们说是经济纠纷,管不了。

  一位90后的村民,想在城市里安个家,没有想到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他总是不停的说,谁能告诉我,到底我错在哪里,房贷选择银行,他决定不了,贷下的钱,银行把钱交给了房地产公司买了房,现在银行要还钱,房子又没有了。不还钱,现在是黑名单里的失信人,若是他还了钱,他又买上了什么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帮助山西运城的村民,来梳理一下,问题可能会出现在什么地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北路17号紫林雅郡1幢楼1单元13层的1302号房屋,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后有没有去相关部门备案呢?

  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都是期房,往往销售出去的时候房子还没有交付消费者的时候,按照政策规定,开发商要在合同签署后办理备案。在商品房买卖中什么是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备案是指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30天内,开发商要向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备案手续。房管局审核期限为10日,根据业务量的多少,一般在3-5日即可领取备案合同。

  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房产交易核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通过《关注民生》栏目了解,我们知道了在商品房买卖中,什么是合同备案。按照政策规定,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个月内,开发商需要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这样一来,可以有效的防止开发商违规操作,进行一房两卖的行为。通过备案信息,可以增加商品房买卖的透明度。

  2021年3月15日上午,《关注民生》栏目来到了运城市建设银行的大厅向窗口的工作人员咨询业务。

  该行工作人员说:不能,现在备案了也不能贷款,必须办证,作了抵押才能贷款。

  随后《关注民生》栏目来到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务大厅来了解,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后有没有去相关部门备案呢?两份合同,一份是山西省临汾人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签定时间是2013年10月,一份是北相镇的村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定的时间是2014年3月2日。

  经过查询,北相镇村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进行备案,《关注民生》栏目发现,两份合同都印有运城市建设局监制,统 一的文本编号:GF-2000-0171,但是不一样的是,山西省临汾人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封页上盖有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的《房产专用章》。很显然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把临汾人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了,而北相镇村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进行备案。

  随后《关注民生》栏目来了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见到了住房保障中心的相关负责人。

  2020年3月15日下午《关注民生》栏目来到了运城市银监局把了解到的问题向该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反映。该局工作人员说:欢迎人民群众来我局反映问题,随后会联系北相镇村民把问题了解清楚。

  国家对商品房合同备案相关要求,要求房地产企业去执行,如果没有备案的合同,在银行也能发挥作用和效力,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备案规定在建行运城分行和住房保障中心的眼里岂不是空纸一张。

  银行的审核按道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是国家队的建设银行运城分行,村民在几个月后发现了问题,还拿到了一些重要证明资料,而建设银行在起初的审核之时,难道就没有一丝一毫的发现吗?

  不管如何,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是有差异的,不然的话也不会出现针对学生和青年人各种花样的套路贷。一个90后的村民,在买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从2014年3月到今天2021年3月,算起来7年了。

  7年,人的一生中会有多少个7年去面对这些问题,这个错误是谁之过呢?有人会说在法律中,建设银行运城分行是没有错的,如果我们的社会只是从法律条文中,去认定谁是谁非,生活在其中的我们会幸福吗?当我们遇到灾难时,救火,救人之时,你可以认为,那是消防员的责任,你不去,法律上可以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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