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入伍新兵开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取消城乡差别,统一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计发。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计发。 近年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讲政治、固国防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政府、省军区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精神,采取出台文件、召开军地协调会等措施,积极督促落实,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据悉,2015年,全市应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庭已全部按照省政府、省军区规定的标准发放到位。其中,标准最高的县(市、区)农村年标准达20000余元,城镇标准达38000余元,进藏兵标准达58000余元。 (记者 刘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