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因离职问题与学校对簿公堂,在当地仲裁部门裁定学校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学校将女博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在其向学校支付51万补偿费之前,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大白新闻获悉,法院将于5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9年10月23日,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于2020年4月8日一纸诉状将贾某青起诉至忻州市忻府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说: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原告单位工作,为原告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果要提前调离,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因原告为培养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按照该协议规定,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至少应缴纳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因此,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存续劳动人事关系,原告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请予以支持。”
4月26日下午,大白新闻分别与忻州师院相关负责人和贾某青家属取得了联系,听取了双方对此事的看法。
忻州师院人事处的曹处长告诉大白新闻,近年来,学校正在申办硕士教育点,对博士等高等人才的渴求非常强烈,在吸引博士来校方面出台了不少优厚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新引进的博士,而贾某青作为学校原有的博士,认为在待遇方面受到了不公,所以才提出离职。
那么为什么不对学校所有的人才在待遇方面一视同仁呢?曹处长表示,在学校的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无法满足所有博士的要求,由于原有的博士已经是“自家人”,所以需要他们有点牺牲精神,学校也会在科研、课题等方面向他们倾斜。
曹处长还表示,此次起诉不是要向贾某青追索赔偿费,而是不想让她离职,“学校正处于上升期,求才若渴,视每一位博士为宝贝,学校诚心挽留她,希望她能留下来。”
贾某青的丈夫王先生则告诉大白新闻,妻子去意已决,这次官司无论结果如何,妻子都不会再留在学校。他还透露,该校还有一位博士近日也提出了离职,目前已进入了仲裁程序。
大白新闻了解到,忻府区法院将于5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忻州师范学院与贾某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而在忻州师院官网上,还有贾某青的名字和介绍:贾某青,讲师,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主讲《环境地理学》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气候变化与地表过程。主要研究成果:主持和参与山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教材开发项目及山西省软科学项目等多项;在《地理科学》、《自然资源学报》、《生态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