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温建军因工作变动辞去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2021年2月21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月娥、武宪堂因工作变动辞去忻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2021年2月21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范晋昌因工作变动辞去忻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2021年2月21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贾宝珠、吕少春辞去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