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行业自律,提升医疗美容诊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实施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信用评价管理,促进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规范性,提高医疗美容机构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爱美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逐步形成机构自管、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督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分层分类开展评价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全市医疗美容机构实行分级分类评价。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的评价工作,要按照《山西省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信用评价细则》,完成医疗美容机构的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在评价完成10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科。
(二)动态管理原则。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出现重大问题需降级的,随时进行评价管理并确定相应等级,及时向社会发布。
(一)等级划分。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A级(诚实守信)、B级(信用较好)、C级(信用一般)、D级(严重失信)。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细则总分为1000分,得分≥900分,确定为A级;≥750分且<900分,确定为B级;≥600分且<750分,确定为C级;<600分,确定为D级。
医疗机构经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和被暂缓校验的,直接定为D级。
(二)加分事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加分项信息由各级医疗机构在评价周期结束前15日内,向对其评定的卫生健康行政及其监督部门申报,加分项信息主要包括获县(市、区)、市、省、国家相关部门各类表彰,加分分值分别设定为10分、15分、20分、40分;如获两个及以上部门表彰,在原得分基础上加10分;如获党委政府表彰,加分分值相应上浮一档,同一表彰事项按最高档计分,各医疗机构每个评价周期内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三)评价方式。各县(市、区)卫健体局组织所辖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评价标准,结合日常投诉举报、执法检查、医疗质量检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及通过物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反馈的事项等,对本辖区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全市医疗美容医院首次信用等级评价于2020年12月完成;全市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首次信用等级评价在2021年4月前完成。
评价周期为2年。新建医疗美容机构执业满1年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首次信用评价,评价周期内停业超过1年的不参加信用评价。
(一)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由省卫生监督协会汇总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价为A级和B级的单位在全省授牌大会授牌,并通报表彰。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卫生监督协会向各医疗美容机构发放相应信用等级的标识匾牌,医疗机构应将标识匾牌悬挂于醒目位置。
(二)逐步纳入诚信建设体系。不断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严重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医疗美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归集到省、市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加强惩戒。
(三)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管挂钩。对被评定为C级及以下级别的医疗美容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充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是促进我市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效保障。各县(市、区)卫健体局、各卫生监督机构要向各医疗美容机构做好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