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精神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禁止在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及外环线以内。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煤旺火: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燃煤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成的,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可燃物)。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违反本通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