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领审批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领审批办法》已经4月10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化解和避免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和《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市住建局(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区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审核工作,市国土、规划、物价、人防、消防、地震、园林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联审工作。
第五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和小区绿化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保证金),保证金按照规划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和小区绿化工程方案预算投资额确定,资金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切块冻结,其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均属开发企业所有。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或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证明或提供开发建设资金投入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
(一)申请。开发企业对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预测绘,登录忻州市房产管理局信息网建项目楼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房管局对开发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单,扫描录入证件材料;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审核。市住建局(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国土、规划、物价、人防、消防、地震、园林等单位对开发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落实、建筑施工、价格备案、人防工程建设、建筑防火、抗震设防、三项建设等进行联审,并组织现场勘验,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房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时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房管局制作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加强预(销)售合同统一编号管理,严格预(销)售合同备案审查。
(五)公告。市房管局在忻州市房产管理局信息网等媒体公告批准预售的项目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三项建设保证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给开发企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照规划批准方案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小区绿化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房管局解冻保证金予以建设完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