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务院1999年12月20日批准,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国务院1999年9月16日批准 国函[1999]112号)山西省:(1)撤销晋中地区和县级榆次市,设立地级晋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次区。(2)晋中市设立榆次区,以原县级榆次市的行政区域为榆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顺城街。(3)晋中市辖原晋中地区的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和新设立的榆次区。原晋中地区的介休市由山西省直辖。(国务院1999年9月24日批准 国函[1999]124号)内蒙古自治区:1.(1)撤销哲里木盟和县级通辽市,设立地级通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科尔沁区。(2)通辽市设立科尔沁区,以原县级通辽市的行政区域为科尔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科尔沁大街102号。(3)通辽市辖原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仑旗、奈曼旗、扎鲁特旗、开鲁县和新设立的科尔沁区。原哲里木盟的县级霍林郭勒市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国务院1999年1月13日批准 国函[1999]5号)2.将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民政部1999年8月10日批准 民发[1999]22号)辽宁省:将抚顺市露天区更名为东洲区。(民政部1999年6月16日批准 民发[1999]43号)黑龙江省:(1)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2)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3)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黑龙江省直辖。(国务院1999年12月28日批准 国函[1999]154号)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以原青浦县的行政区域为青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青浦镇。(国务院1999年9月16日批准 国函[1999]113号)浙江省:将嘉兴市郊区更名为秀洲区。(民政部1999年6月21日批准 民发[1999]44号)安徽省:1.(1)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居巢区青年路。(2)巢湖市设立居巢区,以原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为居巢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风路。(3)巢湖市辖原巢湖地区的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和新设立的居巢区。(国务院1999年7月9日批准 国函[1999]80号)2.(1)撤销六安地区和县级六安市,设立地级六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安区人民路。(2)六安市设立金安区、裕安区。金安区辖原县级六安市的东市、中市、三里桥3个街道办事处和九里沟、望城岗、翁墩、淠东、城北、先生店、中店、横塘岗8个乡及马头、东桥、木厂、双河、孙岗、椿树、三十铺、张店、毛坦厂、东河口、施桥11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裕安区辖原县级六安市的鼓楼、西市、北市、南市4个街道办事处和平桥、罗集、狮子岗、单王、青山、西河口、石板冲7个乡及新安、顺河、丁集、固镇、徐集、江家店、独山、苏埠、城南、分路口、石婆店、韩摆渡12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云露街。(3)六安市辖原六安地区的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霍邱县、寿县和新设立的金安区、裕安区。(国务院1999年9月2日批准 国函[1999]109号)福建省:(1)撤销宁德地区和县级宁德市,设立地级宁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蕉城区。(2)宁德市设立蕉城区,以原县级宁德市的行政区域为蕉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八一五中路。(3)宁德市辖原宁德地区的霞浦县、柘荣县、寿宁县、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和新设立的蕉城区。原宁德地区的福安市和福鼎市由福建省直辖。(国务院1999年11月14日批准 国函[1999]136号)湖南省:(1)撤销娄底地区和县级娄底市,设立地级娄底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娄星区。(2)娄底市设立娄星区,以原县级娄底市的行政区域为娄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青中街。(3)娄底市辖原娄底地区的双峰县、新化县和新设立的娄星区。原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涟源市由湖南省直辖。(国务院1999年1月20日批准 国函[1999]7号)广东省:将开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三埠街道长沙沿江东路135号迁至长沙街道长沙光华路1号。(民政部1999年6月21日批准 民发[1999]45号)四川省:(1)撤销达川地区和县级达川市,设立地级达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通川区荷叶街。(2)达州市新设通川区,以原达川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川区的行政区域,将达县的双龙乡划归通川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西外镇。(3)达州市辖原达川地区的达县、宣汉县、开江县、渠县、大竹县和新设立的通川区。原达川地区的万源市由四川省直辖。(国务院1999年6月20日批准 国函[1999]51号)贵州省:撤销盘县特区,设立盘县,以原盘县特区的行政区域为盘县的行政区域。将盘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原盘县特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关镇迁至红果镇。(民政部1999年2月28日批准 民发[1999]16号)云南省:撤销畹町市,将其管辖的城关镇、混板乡和芒棒乡划归瑞丽市管辖。(国务院1999年1月2日批准 国函[1999]1号)西藏自治区:撤销隆格尔、盐井、碧土、妥坝、生达五县。(民政部1999年9月21日批准 民发[1999]54号)陕西省:(1)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2)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3)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批准 国函[1999]141号)青海省:将海东地区的湟中县、湟源县划归西宁市管辖。(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批准 国函[1999]1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民政部1999年8月10日批准 民发[19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