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月明、赵杰因年龄原因辞去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申请,以上二人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免去。朔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六届人大代表刘勇已调离朔州,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