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16时40分许,张*兵驾驶晋JE2***重型半挂牵引车、晋JW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冀大线M(汾阳市唐兴庄村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从唐兴庄西侧巷内驶出,准备左转弯行驶陈*义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同时电动三轮车在倒地的过程中碰撞接触阴*娜骑的二轮电动车(车载田*),造成陈*义、阴*娜、田*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张*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与本起事故的构成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陈*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与本起事故的构成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车辆在行经路口时,要做到减速慢行,观察路况,注意身边过往的人流和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应先停车观望,让直行车辆先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同时,电动车驾驶人要正确佩戴好头盔,系牢卡扣,这样在发生事故时才能有效保护头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