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0年5月5日22时00分,在吉刘线韩家垣路段当事人郝某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JE1***的小型轿车被成家庄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4.0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当民警问及为何要酒后驾驶时,郝某亮称“天气太热了,喝杯啤酒爽一下,不想被逮个正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2:2020年5月5日21时17分,当事人刘某有在吉刘线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A78***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此时的他满脸通红,浑身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3.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