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0年11月7日,当事人雷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307国道沙曲路段被聚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2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
雷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雷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记24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2:2020年11月6日,当事人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48省道毛家庄路段被直属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6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
杨某实施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杨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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