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重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各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情况统计表。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省民政厅《关于重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通知》(晋民函〔2019〕16号)、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社区社会组织在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上下合力,强力攻坚,补齐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短板,确保任务指标如期实现。到2020年末,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6.5个。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平均拥有社会组织分别不少于10个和5个。
1.引导依法登记。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具备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相对固定的场所、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资产等条件,向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要优化登记程序,加快审核办理。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法加强对已登记社区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两手抓两手硬。通过随机抽查、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执法监察等方式,指导其严格按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监督。
2.加强指导管理。对在城乡社区开展公益慈善、生活服务、村(居)民互助、文体娱乐、议事协调等与村(居)民息息相关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1.重点发展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其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培育发展涉及书画、棋牌、球类、健身、秧歌、舞蹈、摄影、戏曲等方面的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加快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它们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生产互助、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纠纷调解、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留守人员关爱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组织村民成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
2.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慈善协会、爱心超市、科普协会、扶贫帮困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增强社区自我救助能力。发挥“三社联动”优势,依托社区,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工作者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
3.加快发展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治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委政法委,在每县(市、区)建立1-2个孵化基地,重点培育孵化一批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和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在街道(乡镇)成立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协调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参与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引导社区居民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1.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推动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扩大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规模,通过争取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研究将闲置的宾馆、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2.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3.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全面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落实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等工作制度。社区社会组织要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加强组织领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情况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结果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和规范管理要求,摸清底数,加强培育扶持。注重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
2.做好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在发展社区公益、提供社区服务、满足居民需求、参与社区治理、创建和谐社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与登记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联系,动员引导社区将草根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基础数据,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