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收回临汾天煜怡和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临汾天煜怡和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五一东街南侧50406.95平方米(折合75.6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作为尧贤路南延道路工程和政府储备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利用。
二、同意注销临汾天煜怡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临国用(2008)字第918号);同时终止临汾天煜怡和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50406.95平方米(折合75.6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区政府〔2021〕3号专题会议纪要议定的土地补偿方案给予补偿,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临汾天煜怡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