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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溃坝事故58名被告一审获刑

时间:2021-01-11 14:26:49  来源:本站  作者:

  新华社电(记者胡靖国)山西太原、临汾等地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山西省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万元及没收财产3000万元;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山西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原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山西省吉县原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原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以上罪犯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徒刑。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下泄尾砂量约19万立方米,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法院管辖审理。

  各一审法院经认真依法审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一认定。经临汾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犯罪事实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非法买卖炸药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导火索5380米;非法采矿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证过期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在各级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并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矿生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张佩亮等人决定对1988年已作闭库处理的原太钢集团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980沟尾矿库重新启用,2008年9月8日,该尾矿库发生溃坝;逃税罪——张佩亮等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安排人对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矿设立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新塔公司逃税金额总计1900多万元,鑫上交煤矿逃税金额总计685万余元;行贿罪——张佩亮为感谢段波在其购买山西省安泽县红星煤矿接替井过程中的帮助,送给段波20%干股,并挂在段波之父名下,将煤矿转卖后,分给段波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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