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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晋城某地两人死亡事故调查公开!

时间:2021-04-08 19:18:47  来源:本站  作者:

  2020年3月15日11时50分许,在我市阳城县辖区芹张线m路段(芹池镇北宜村)处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我支队深度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现就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2020年03月15日11时50分,王某波驾驶晋L71**8号“陕汽“重型自卸货车,沿晋城市阳城县芹张线m路段时,与由北路口驶出向东左转弯的孟某亮驾驶的晋EG07*7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后带马某林)相撞,造成孟某亮、马某林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情况王某波,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1405221992****231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町店镇大宁村,2011年7月26日初次领取“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4;2018年9月12日增驾为“B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7年7月26日。近三年来,王某波共有4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缴纳罚款。孟某亮,男,57岁,身份证号为1405221963****3317,住址为阳城县芹池镇北宜村,未依法取得“E”型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乘车人情况 马某林,女,58岁,身份证号为1405221962****3344,孟某亮妻子,事故发生时乘坐孟海亮驾驶的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三、肇事车辆情况晋L71**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注册所有人为侯马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王向波本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截至目前共检验两次,检验机构均为侯马市三皇侯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5次,均全部处理。晋EG0**7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该车注册所有人为阳城县驾岭乡茹小朋,初次登记日期为2004年4月1日,该车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目前为注销状态。

  四、道路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阳城县辖区芹张线m芹池镇北宜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中施划有黄色单实线,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侧均设置有非机动车道,路南临河,路北为北宜村田地,路北有一路口连结北宜村养蚕大棚,路北设置有“4”百米桩,该路段全线Km/小时。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车辆行驶方向及路线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头西南尾东北停于现场路南,左前角撞于路南防撞带上,晋EG0**7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头南尾北右侧着地倒于大货车前悬下,晋L71**8号陕汽重型自卸货车在现场留下轮胎拖印,右侧轮胎拖印起点距离路北行车道北侧分道线型二轮摩托车,在现场留有挫划印,该挫划印起点在路南,根据事故当事人王向波陈述,事故发生时晋L71**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在路北行驶,晋EG0**7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在路南行驶。接触点:根据现场勘查,晋L71**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头西南尾东北停于现场路南,晋EG0**7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头南尾北右侧着地倒于大货车前悬下,晋L71**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现场留下轮胎拖印,终点与该车右侧轮胎连结,该车右侧轮胎拖印起点距离路北行车道北侧分道线型二轮摩托车,在现场留有挫划印,该挫划印起点在路南,距离路北行车道分道线CM,路北行车道路面宽为350CM,结合当事人王向波陈述,可证实事故发生时晋L71**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与晋EG0**7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在路中接触。接触部位:根据现场勘查,晋L71**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下沿破损、下沿向内弯曲变形,前面罩右下角断裂;晋EG0**7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前照灯及仪表损坏、挡风板及护杠后移、驾驶人脚踏向上翘起、座椅外罩破损,系两车接触形成。

  五、事故责任划分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该路段全线KM/小时,经鉴定,晋L71**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9.2KM/小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以致路口驶出车辆发生事故,其违法行为和过错程度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孟某亮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鉴定,转向指示、制动不合格),且已达到报废年限的二轮摩托车由路口驶入干线公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盲目行驶以致与直行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和过错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孟某亮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马某林无责任。 六、相关意见和建议(一)建议阳城县要深刻汲取此次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两站两员”工作体制机制,严格落实“七必上”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农村劝导员作用,着力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工作漏洞。(二)认真分析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明确重点管控区域、重点管控路段、时段,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检查、常态管理与集中整治等措施,依法从严查处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面包车违法载人以及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营造严管严治高压态势。(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违法大整治行动,重点对临渠临水、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弯道、连续下坡、环境复杂、交叉口不规范、安全设施缺失、事故多发路段等问题进行综合处置,着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四)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形式,让群众认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关注安全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违法载人,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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