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等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到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意见》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意见》完善了预防欠薪工作机制,要求各用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此外,在建筑市政、交通、煤炭、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减半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于缴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建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意见》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有关单位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同时强化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法院、公安部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