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的中国,发生了极大的变革,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又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基本建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城市,新建了一些与城市原有格局很不协调的建筑,特别是大工厂和高楼大厦,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如听任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这些城市长期积累下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久就会被断送,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鉴于这一情况,国务院经过商议和征求有关省市自治区建委、文物局、文化局、城建局的意见,选择了二十四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名单附后),作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台湾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行公布)加强管理和保护。
当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是这样考虑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是要有悠久的历史或是有特殊重大的历史事件(包括革命史或其他重大历史事件);
第二是要有较多的历史文化遗存,也就是要有丰富的文物古迹或革命遗址和文物;
第三要有较多的文化传统内容,如诗歌、曲艺、戏剧、工艺美术、土特名产、风味食品、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名人等等;
第四是这个城镇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和发展着,而且今后还要继续发展。这四个条件或者完全具备,或者大部分具备,才能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然而这些条件我们大同都具备了。这令当时的有关评审的人员十分高兴。尤其是大同的历史遗存保护的极好,
特别是辽金建筑可谓当时全国一流。因此将大同列入其中,为此大同市政府也极受鼓舞,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方案。
大同市政府在接到国务院的通知后在一年的时间内,将历史名城的保护规划说明和图纸(万分之一比例尺)以及城市的重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规划说明和图纸(千分之一或五百分之一比例尺)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查。
次年大同上报的材料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批准,成为了二十四座历史文化名城。 考虑到历史文化名城目前维护建设的任务较重,经征得财政部同意,从一九八二年起对大同实行每年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成百分之五的办法,以增加其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