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大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以下土地实施征收.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新旺乡五爱村,东邻:御河西路, 南邻:大同市第二职业中学、大同广播电视台,西邻:光熙苑,北邻:凯旋城。
拟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86.13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新旺乡新旺村,东邻:友谊南街, 南邻:昌宁街,西邻:规划路,北邻:悦城.文昌里。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園: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水泊寺村,东邻:现状空地,南邻:东方名城好望角东侧规划路,西邻:东方名城.好望角东侧规划路,北邻:恒安街。
拟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15.8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肖家寨村,四至范围为肖家寨旧村原址。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宋庄村,东邻:大秦铁路西侧规划道路,南邻:现状空地,西邻:武州路,北邻:现状空地。
拟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9.47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水泊寺村、石家寨村,东邻:文瀛南路,南邻:重照街、南环东路,西邻:太和路、永乐路,北邻:恒安街。
拟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586 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石家寨村,东邻:现状市政道路,南邻:现状空地,西邻:石家寨旧村住宅、永乐路,北邻:恒安街。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石家寨村,东邻:现状空地,南邻:新水湾.龙园北侧道路,西邻:文瀛南路, 北邻:规划道路。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东王庄、西王庄村,东邻:现状道路,南邻:开源街(南中环快速路) ,西邻:文瀛南路,北邻:规划道路。
拟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83.5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小站村,东邻云洲西城,西邻空地,南邻云冈路,北邻空地。
拟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98.13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海力村,东邻空地、西邻太和路、南邻肖家寨便民服务中心。北邻海力西苑.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海力村,东邻空地,西邻太和路,南邻云州街,北邻海力村便民服务中心。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曹夫楼村,东邻空地,西邻文兴路,南邻空地,北邻榆林苑B区。
拟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7.03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古城村,东邻空地,西邻永和路,南邻恒祥园小区,北邻云州街。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东坟村,东邻文华路,西邻瀛泽家园,南邻瀛泽家园,北邻北环路。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一为棚户区改造用地,地块二、三为公交调度停车场,地块四为开发区土地收储,地块五至地块八均为市政府收储用地,均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平城区自然资源局水泊寺国土所、马军营国土所、新旺国土所,将会同水泊寺乡、新旺乡和马军营乡三个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述地块涉及权属的各村村委会,进入拟征地现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异议的,可以向平城区自然资源局水泊寺、新旺和马军营三个国土所申请进行复核。
(一)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通知》(晋政发(2020] 16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区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拟定后将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相关权利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平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如对平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现场拗测定界及土地现状调查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在拟征地块现状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平城区自然资源局反映;如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内的,可按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