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红岗区成立了由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杏树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到信访举报地点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中内泡村北测存在一处面积约年修建大广高速公路时,为工程取土产生。现场检查时,该取土坑地貌植被恢复良好。
2009年,大庆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地理位置和土质,将取土场设置在中内泡村。针对大广高速指挥部非法取土问题,2009年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25和53条,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庆国土资执罚〔2009〕024号。
举报人所称的赵某为赵广慧,系中内泡村村民,曾担任中内泡村村长。举报人反映的“6年前中内泡村长赵某破坏中内泡北地头的草原2000余亩,现该处有一四米多深的大坑”情况不属实。经区国土分局核实,中内泡北地头土坑占地约320亩。其中,占用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202亩,其余为安达市土地。经区国土分局和中内泡村村委会有关人员现场核实,取土坑的深度不足4米,平均深度约2米左右。经红岗区公安分局核实,2009年,该取土项目经过红岗区政府和杏树岗镇政府同意,所获款项直接打入杏树岗镇政府帐户,无个人获利情况。
6月21日,红岗区委包案领导区委副书记董立峰、区政法委书记孙晓光、纪委监委主任于海军、副区长谢春晖再次组织区国土分局张某某、区动监所吕某某、区环保局朱某某、区公安分局尹某某、区城管局于某、区农业局王某某、区信访局高某某、杏树岗镇党委王某某、杏树岗镇政府李某某等到现场调查核实,前往中内泡村,当面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
6月22日,红岗区委包案领导区政法委书记孙某某组织区国土分局、区动监所、杏树岗镇政府、区公证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土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确认占用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202亩,现场情况无变化。
6月26日,红岗区委包案领导区政法委书记孙某某组织区动监所、杏树岗镇政府前往中内泡村,当面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对反映的“测量面积、是否遭受威胁”的调查办理情况,以及红岗区提出的在土坑边缘修缓坡,在土坑内撒草籽的整改方式表示认可,并表示土坑植被自然恢复较好。
下一步,红岗区将对区域内的土地加强监管,杜绝随意采矿和破坏草原等情况发生。
二、受理编号2208号(*):举报人于10天前向督察组反映大庆市钻井一公司和二公司在大同区八井子乡公民村填埋钻井泥浆和破坏草原问题,一周前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但问题至今未解决。
该信访举报内容部分属实,已于第九批第762号、第十批第874号案件进行办理。鉴于该案件涉及土地性质、超占面积、相关审批手续等需要进一步核实,待核实后再次上报。
三、受理编号2216号(*):一是近日大庆市政府对高新区新城云水湾小区内建加油站问题、云水湾小区附近的金水河被污染和有异味问题,在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处理结果。举报人认为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调查此问题,给予公正处理。二是2018年6月18日云水湾小区居民自来水中有白色线虫。举报人要求查清线虫来源,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该信访为重复访,反映的第一个问题已于第2批次135号、第3批次162号、第7次批次430号、第8批次657、665号、第9批次848号、第12批次1144、1202、1253号、第14次141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第二个问题已于第20批次第2130号案件中进行了办理。
第一个问题的办理情况:(一是近日大庆市政府对高新区新城云水湾小区内建加油站问题、云水湾小区附近的金水河被污染和有异味问题,在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处理结果。举报人认为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调查此问题,给予公正处理。)
云水湾小区位于高新区安萨路北侧、金水河南侧,建设单位为大庆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陆续交付使用。
该加油站为在建项目,尚未投入运营,该项目审批手续完善,2015年9月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市级环保部门批复(庆环审〔2015〕267号)。加油站设计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处理装置,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2018年6月8日,高新区环保部门联合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高新物业有关人员沿河巡查,发现金水河C区东岸原看守所(已停用)附近存在两条人行道雨排管线,管线内无水,夜间未闻到臭味。6
月3日至6月12日,高新区环保工作人员连续多日在20时至次日6时间到反映问题现场进行夜查,现场未能闻到腥臭味。6月8日起高新区环保部门安排专人,每晚在小区1号楼2单元901号房间值守。同时委托大庆市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连续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小区周边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等指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未能闻到腥臭味。同时,创智社区对小区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小区居民反映偶尔能闻到异味。高新区将持续关注居民反映,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6
月21日,高新区环保部门负责人接待了云水湾小区信访业主代表,对业主代表提出的加油站迁建问题、金水河及小区异味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承诺若小区业主发现有企业偷排异味情况,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属实后,将予以奖励。6
月23日,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韩某某再次接待了云水湾小区信访业主代表,并对业主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关于加油站建设问题,承诺在与小区信访业主代表达成共识前,暂停加油站建设。关于小区异味问题,环保部门将进行持续监测,进一步确认气味来源并进行处理。下一步,高新区环保部门将持续关注居民反映情况,加大对周边企业巡查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异味源头,力争解决异味扰民问题。同时,通过举报奖励的方式加强居民与环保部门间的配合联动,切实维护好周边小区的居住环境。
(二是2018年6月18日云水湾小区居民自来水中有白色线虫。举报人要求查清线虫来源,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云水湾小区位于高新区安萨路北侧、金水河南侧,建设单位为大庆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陆续交付使用,属于市水务集团下属的高新给排水公司服务区域。
经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水中有白色线虫”属实,“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未解决问题”不属实。
月22日,高新区环保部门周忠来、水务集团工作人员胡某某、田某某、居委会夏某等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该小区为新建小区,并位于供水管网末端,入住率不足50%,易产生“死水”段。共有4户居民(分别为8号楼1户、14号楼2户,为上下临层关系、15号楼1户)称发现自来水中有线号楼的上层居民,家中均安装了前置净水器,由于未定期清洗,且家中长时间不使用自来水,导致夏季高温期净水器内滞留虫卵孵化,产生线号楼下层居民受上层居民波及,遭上层管线内线虫回游,导致供水管线中也出现线号楼居民家并非供水管线中有虫,是有昆虫出现在盛水的容器内,已获得该户居民确认。接到新城云水湾用户反映水中有线虫信访后,水务集团立即采取措施。一是组织人员对出厂水和管网干线及周边区域进行逐级排查。通过排查,出厂水和管网干线及周边区域水质均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是高新给排水公司立即赶赴小区及用户家中进行排查,并对用户家管线进行冲洗排放。三是对该小区逐个单元管线进行冲洗排放,并对前置净水器进行拆卸清洗,排除隐患。四是6月19日下午,属地卫生管理部门萨尔图区卫生监督局已到现场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正常。五是集团公司要求高新给排水公司继续加大对该小区的水质监测,并告知小区居民及时对自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滤网、净水设备等进行定期清洗,养成良好用水习惯,避免
“终端”水质变化,以防类似事件发生。处理过程中未影响居民正常用水,该小区再未发现线虫。下一步,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密切关注该小区居民饮用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居民用水安全(三)问责情况
四、受理编号2220号(*):一是古龙镇永胜村村干部和肇源县县领导以承包的名义开垦沿嫩江河段江湾湿地
万亩,已持续10多年。二是有村民沿松花江流域三站、薄荷台、二站开垦江湾湿地大约10万亩左右,已持续
多年。三是全县开垦江湾地50万亩左右,私建堤坝导致河道变窄,造成周边村民无水种田,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第一个问题的办理情况:(一是古龙镇永胜村村干部和肇源县县领导以承包的名义开垦沿嫩江河段江湾湿地15万亩,已持续
多年。)(一)基本情况肇源县古龙镇江湾地面积约有9万亩左右(其中:永胜村
万亩),10个行政村和镇政府签订承包合同142份,合同发包分别以耕地、滩涂、荒地形式发包的,合同承包期限从3-50年不等。
肇源县松嫩两江河道内行洪区为国有土地,地类为滩涂,乡管、村使用。按照规定,大江大河治理应由各级财政承担,但财力投入有限,为更好维护堤坝安全、扎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减轻乡村负担,县政府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允许乡村对滩涂进行耕种,但不允许种植高杆阻水农作物。(二)核实处理情况
日,肇源县政府成立由水务局可某某、赵某、孙某某、林业局王某某、县经管总站朱某某及古龙镇长赵某某等人,开展案件调查核实。经查,肇源县古龙镇不在湿地保护区内,调查组比对《黑龙江省湿地名录》中沿嫩江左岸古龙镇江湾地范围内的湿地斑块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黑龙江省湿地名录》中共涉及古龙镇
个湿地斑块,其中:嫩江沿岸1(当地名称为鲫鱼泡)面积59.21公顷;嫩江沿岸2面积127.04公顷;
、通尔其面积30.51公顷。经过核查,嫩江沿岸1、嫩江沿岸2、通尔其三块湿地斑块现状与名录没有改变现状,现在属于湿地,面积没有减少。举报古龙镇永胜村村干部和肇源县县领导以承包名义开垦江湾地持续10多年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现永胜村支部书记王某某2007年承包了永胜村江湾地0.36万亩,承包该地时,王某某是普通农民,于2017年4月任的支部书记。永胜村合同中没有其他村干部或以肇源县县领导名义承包或合包的江湾地承包合同。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湿地,杜绝破坏湿地行为发生。(三)问责情况
二是有村民沿松花江流域三站、薄荷台、二站开垦江湾湿地大约10万亩左右,已持续
多年。)(一)基本情况二站、三站、薄荷台等三个乡镇开垦的江湾地合计约11.42万亩。
三站镇共有江湾地合同73份,面积5.76万亩,其中耕地5.74万亩,林地0.015万亩,水面0.007万亩。
薄荷台乡共有江湾地合同119份,面积3.19万亩,其中耕地2.95万亩,林地0.001万亩,草原0.23万亩。
6月23日,肇源县政府成立由水务局赵某某、朱某某,河道管理处陈某某、袁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及三站镇周某某、薄荷台乡田某某、二站镇李某某等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三站镇、薄荷台乡及二站镇的江湾地大部分在肇源县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开垦时间在
年肇源县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批复成立之前,开垦情况属实,开垦面积为11.42万亩。
下一步,肇源县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文件要求,对2008年以前开垦的耕地,制定差异化补偿方案,到期一个还湿一片,到2027年完成湿地保护区内所有耕地全部退出,还湿还水还草。
三是全县开垦江湾地50万亩左右,私建堤坝导致河道变窄,造成周边村民无水种田,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
公里、松花江124公里,全县共有江湾地面积51.29万亩,其中,嫩江流域34.79万亩,松花江流域
万亩。共有围堤157条,总长546.82公里。(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信访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举报全县开垦江湾地50万亩左右情况属实。私建堤坝问题属实。造成周边村民无水种田情况不属实。
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水务局牵头,农业局、经管总站、林业局、国土局、河道管理处、湿地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开展工作。
经调查,几十年来,肇源县对河道内的滩涂实行“国有、乡管、村用”的管理体制,江湾里一直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国家农业政策调整、粮食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江湾内大面积的滩涂被开发利用。肇源县江湾地问题历史久远,成因复杂。湿地局成立以后,加大退耕工作力度,已退耕地2.4万亩,拆除违法建筑121处,清理民堤3条0.5万延长米。
下一步,肇源县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中长期整改计划,江湾地中属于湿地的2027年完成还湿。不属于湿地的,依照《河道管理条例》制定计划,逐年依法拆除私筑堤坝。
年董某某陆续将腰新乡兴隆村沿江3000亩湿地开垦成耕地,举报人多次向林业部门反映未果,林业部门不作为。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此问题并恢复草原。
该信访为重复访,已于第十一批第1027号、106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董某某”为杜蒙县腰新乡兴隆村村民董某某,举报地块位于腰新乡兴隆村西侧,其开垦的耕地为嫩江滩涂。
“举报人曾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映过此问题”情况属实;举报湿地地类及面积不属实,“
杜蒙县林业局告知举报人该处土地地类是否属于湿地要对照2016年黑龙江省湿地数据库进行确定,只对2016年12月28日之后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处理,2016年12月28日之前按照滩涂管理”情况不属实。1.关于“
在杜蒙县腰新乡兴隆村西侧及小河子西沿破坏3000亩湿地耕种农田”问题:2018年6月4日,杜蒙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腰新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核实测量。经调查,2002年至2015年期间,董某某开垦嫩江滩涂1927亩,依据201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公布的湿地名录,其中的753.2亩属于湿地,其它1173.8亩为滩涂。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湿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县、乡两级研究,决定于2018年6月12
日依法对相关坝段予以清障,对董某某在753.2亩湿地上耕种的水稻地块,于2018年末收回,按照湿地管理,对1173.8亩的滩涂地块依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2.关于“
举报人曾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映过此问题,杜蒙县林业局告知举报人该处土地地类是否属于湿地要对照2016年黑龙江省湿地数据库进行确定,只对2016年12月28日之后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处理,2016年12月28日之前按照滩涂管理,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湿”问题:2018年6月13日,杜蒙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张某某、王某某2人查阅信访案件卷宗,卷宗显示:2018年2月3日,腰新乡兴隆村村民王某某实名向中央第六巡视组举报过上述问题。经县林业局调查核实,2018年3月27日,向信访人王某某出具《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同日,又向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了《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此案已经办结。县林业局在向王某某出具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中无其所反映内容。下一步,杜蒙县县乡林业和畜牧部门将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开垦行为。(三)问责情况
六、受理编号2223号(*):举报人反映龙凤炼油厂噪声扰民和小区大道上大车鸣笛噪声扰民问题后,
月18日大庆政府网站公布的处理结果为不属实。相关部门在小区道路上设立了夜间车辆禁行的警示牌,但并没有彻底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举报人要求拆迁。
该信访为重复访,已在第一批第66号、第七批第489号、第十一批第1009号、第十六批第1644号进行了办理。
年10月建成并投产使用,该厂以原油为原料,主要生产汽油、柴油、航煤和润滑油等。该企业所有新建项目均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并纳入双随机日常监管。(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该炼油厂在厂内和厂西设有火炬。石化企业均设有火炬系统,具有稳定生产、安全和环保的三大作用。炼油厂火炬只是在装置开停工或事故状态下偶尔点燃,时间极短。正常生产工况下无火炬燃烧。
该厂动力锅炉、催化再生烟气等重点排放口均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大庆市环境监测站每年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各类监测数据表明,炼油厂各点源排放的污染物全部满足国家标准。
根据企业提供的自行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情况来看,炼油厂厂界H2S
、氨、苯、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等十多项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均在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内。
2017年,哈尔滨绿怡工程评价与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对该厂区周边敏感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了监测,各点浓度值均未超标。2018年
6月3日,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厂废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未发现明显异味。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污染指标均达到标准。
经龙凤交警大队调查,龙凤大街是龙凤辖区的主干路,龙凤商场至龙凤厂前转盘路禁止大型货车在此路段通行,并装有全路段、全天“禁止重型货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牌。因石化公司在厂西有多家货物运输单位,需大型货车在此路段通行。根据辖区实际龙凤厂前转盘路口至厂西路段允许大型车通行,未置“
禁止重型货车通行”标志牌,但个别重型货车在晚上通过龙凤大街,产生扬尘和噪声,影响群众的生活。(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时,交警大队在厂前转盘路口及万宝街加油站设立固定卡点两处,不定时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反映的扰民问题,经过交警部门研究决定在龙凤区龙凤转盘路口至龙十四路之间实行错时禁行大型货车的措施。目前,大庆市交警支队交通科已在该路段安装分时段货车禁行标志(晚19时至第二天早8时),确保辖区重点路段安全畅通。
目前,为消除大型货车通行过程中扰民的问题,大庆市交警支队交通科已在龙凤转盘路口至龙十四路之间安装分时段“禁止重型货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牌(禁行时间为晚19时至次日早8时),但仍有少数重型货车司机存有侥幸心理,无警时段在龙凤大街通行。针对重型货车违法通行的问题,龙凤交警大队已强化路面管控,不定时在龙凤大街开展夜间交通秩序大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且经龙凤交警大队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已制定安装电子警察方案,将对违反禁止通行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进一步净化辖区交通环境。下一步,交警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严厉处罚违法通行的车辆,给辖区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七、受理编号2225号(*):龙凤区居民生活污水和石化总厂排放的工业废水将万宝山镇聚宝村的草原、耕地、防护林浸泡,污染地下水,涉及面积
亩。大庆市官方网站公布的办理结果不实,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实情况的处理结果,恢复草原。
该信访为重复访,已于第一批13号、第七批431号、第十五批1519号、第十七批1790号、第十八批1882号进行办理,办理情况已上报。
(一)基本情况举报人所称的大庆市龙凤区石化总厂,全称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
大庆石化公司主要有两个生产厂区,分别是龙凤炼油厂和卧里屯乙烯联合化工区。其中,龙凤炼油厂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石油炼制为主,主要产品为汽柴油;卧里屯乙烯联合化工区于1984年开工建设,1986年投产,以石油炼制副产品加工为主,主要生产乙烯、塑料、化肥、腈纶等。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黑龙江省督察期间,受理编号718号案件反映
“安达市万宝山镇巨宝村西侧东西长6里、南北宽5里的草原和耕地被大庆石化总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赔偿经济损失”。大庆市对该信访进行了调查处理,定性为不属实,并将处理结果在市政府网进行了公示。(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1988年,生产废水排入赵家屯南泡,经排水干渠排入聚宝村西侧的涝洲泡后,再经排水干渠排入安肇新河,最终排入松花江。1988
年,龙凤炼油厂修建了排水管道,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排至卧里屯乙烯联合化工区,与该装置区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汇合后,通过压力排排入安达市境内的青肯泡,不再排入涝洲泡。2018年4月至今,大庆市环保局会同龙凤区环保局对龙凤炼油厂和乙烯联合化工区周边进行了多次排查,也未发现暗管偷排。
2018年2月,安达市万宝山镇聚宝村居民宫某某,在中央第六巡视组进驻黑龙江期间,写信反映上述问题,大庆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该起信访案件转交大庆市环保局办理。大庆市环保局会同龙凤区环保局约见了宫某某,了解相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18年
4月2日,大庆市环保局、龙凤区环保局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宫某某本人。4月9日,大庆市环保局将宫某某信访案件的卷宗报送大庆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供的委托监测、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染物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龙凤区确有保田村董家屯少量农村生活污水汇入董家泡,由于董家泡为闭流泡泽,在夏季雨期,大量雨水排入董家泡的,为保证该地区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董家泡水经排水泵站排放至下游涝洲泡,并经排水干渠排入安肇新河。在涝洲泡的出水口处(安达市万宝山镇巨宝村地界),涝洲泡与排水干渠被人为隔断,致使涝洲泡水无法正常排放至安肇新河。
绥化市安达市万宝山镇聚宝村的耕地、草原和防护林全部浸泡在水里,且废水深入地下,污染周边地下水”等问题为跨区域、跨行业信访,根据《环境信访管理办法》,大庆市环保局、龙凤区政府已分别函告绥化市环保局、安达市政府协助调查相关问题。
1240号举报案件(反映“大庆市龙凤区石化总厂排放生产废水,将绥化市安达市万宝山镇聚宝村的耕地、草原和防护林全部浸泡在水里,渗入地下,污染周边地下水”)的调查处理结果如下:经安达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涝洲泡历史上为坑塘水面,没有耕地、林地和草原,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水淹问题;所反映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不存在。(三)问责情况无。
年以来,康某某陆续将大兴乡后土村库里泡东南侧的10000多亩草原开垦成水田,又将7000多亩湿地破坏改为鱼池。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康志永承包经营的地块位于大兴乡前土村后土屯(2001年后土村合并到前土村)库里泡西南侧,共有
份承包合同(2份承包经营协议,1份草原承包合同,1份渔池承包经营协议),合同面积约
亩,地类性质为内陆滩涂、水库水面和盐碱地。目前,用于渔业生产的面积约4300亩,其余未利用。其中,从张某某处转包了7000亩,(4000亩承包期从2015年7月19日至2032年7月19日,3000亩从2011年7月1日至2041年7月1日);从王某某处转包了2100亩(承包期从2013年5月1日至2043年5月1日);从大兴乡前土村委会承包了约790亩(承包期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2041年3月15日)。(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由包案县领导肇源县副县长吕某带队,县畜牧草原站站长秦某某、副站长李某某,县林业总站副站长王某某,县水产总站副站长柴某某,县纪委监委干部李某,大兴乡党委书记赵某某、副乡长吕某某、畜牧中心主任计某某、前土村支部书记丁某某等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就举报人反应的信访事项共梳理出两方面问题:
一是2014年以来,康某某陆续将大兴乡后土村库里泡东南的10000多亩草原开垦成水田问题属实。
经肇源县畜牧部门对康某某承包的4个地块采用GPS采集地块拐点坐标37处。显示地块勘验面积约10000亩,其中,现状为鱼池面积约4300亩,其余约
亩地块未被开发利用。经调查,2015年春季,康某某曾在大兴乡前土村后土屯西侧自己承包的地块上进行过水稻改良试种,试种面积约800亩,但未成功。2015年至今,该地块一直闲置,地表植物以碱蓬和杂草为主。关于康某某从张某某处转包的4000亩的草原承包合同,经过县畜牧部门审查,认为该承包合同有两点错误:一是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是草原承包规范文本;二是该合同未在草原管理部门备案,认定该合同不是草原承包合同,已告知乡政府责令前土村规范合同管理。2015年7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
月1日起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康某某承包的4个地块全部为非草原地类,地类性质为内陆滩涂、水库水面和盐碱地。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2016年7月12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查询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康某某承包的4个地块既不是基本草原和非基本草原。二是7000多亩湿地破坏改为鱼池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康某某承包的水面位于大兴乡前土村后土屯库里泡西南方向,面积约6000亩,原地类性质为内陆滩涂、水库水面。2016年12月28日,省政府下发湿地名录,康某某承包的水面在曹富屯湿地斑块(总面积为3.4万亩)区域内,湿地类型为淡水湖湿地。
年7月10日康某某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为黑肇源县府(淡)养证〔2012〕第00002号,许可水面养殖面积4300亩,之后康某某将2000亩水面用于渔业养殖,目前该2000亩水面地类性质属于库塘湿地。下一步,按照计划,将在2041年7月1日康某某承包合同到期后,恢复成淡水湖湿地。
九、受理编号2250号(*):大庆油田采油厂在大青山乡(现祝三乡)投资的林地内开发
眼油井,乱扔垃圾。举报人称曾在泥浆坑里多次种树,树木都被毒死。曾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举报人反映事发地点位于大同区祝三乡巨宝村沿海屯东北侧1000米左右,涉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第一油矿(以下简称采油八厂一矿)在举报地块开采的
口水井(太东124-斜80)、2个单井泥浆坑。其中芳98-16油井,于2003年8月钻井,建设了77平方米单井泥浆坑,太东124-斜78油井和太东124-斜80水井为同一平台井,于2008年4月钻井,建设了140平方米的单井泥浆坑,三口井均在2008年投产。(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在林地内开发油井、曾在泥浆坑里多次种树部分属实,乱扔垃圾、树木都被毒死不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林地为原大青山乡(现祝三乡)与王某某等3人签订的总年限30年(自1998年6月至2028年
月)的引资造林合同地块,投资人为承包人。经核查,承包人反映曾于1999年栽种过银杏和果树,但绝大部分未成活,2003年在空地上种植过防风、甘草等作物,2009年、2011年分两批栽种杨树。目前,种植树木的地块有300亩左右,没有办理林权证,种植农作物的地块有39亩左右。据调查,2个单井泥浆坑由钻井一公司临时征地,钻井临时征地手续齐全,临时征地许可证显示地类为耕地,而非林地,井永久征地手续和环保手续齐全。钻井一公司当年已将青苗补偿费及复垦费支付给祝三乡人民政府,祝三乡已将费用支付给举报人。钻井过程中使用水基钻井液,在完钻后,严格按照《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DB23/T693-2000),对水基泥浆进行单井无害化处理,钻井泥浆经第三方取样检测,化验结果为合格。根据大庆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复(庆环验〔
〕216号),验收调查结果表明油井周围土壤样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固化钻井泥浆监测数据符合《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要求。
针对信访人反映,在油井2008年投产后,于2009年、2011年先后2次在2个单井泥浆坑区域栽植了
棵左右杨树,但均未成活的情况。经现场查看,在太东124-斜78油井泥浆坑范围内,有6棵存活的树,1棵枯死的杨树苗。另一个单井泥浆坑上长满杂草,与周边环境一致。在油井平台和泥浆坑外林带中有多处空缺,存在多处长势不好和枯死的杨树苗。在泥浆坑和平台区块及周边未发现垃圾。
大同区政府已委托专家对泥浆坑覆盖后是否适宜种植乔木进行技术论证,结论是表层土松软,不适宜种植杨树一类的高大乔木。因此,树木都被毒死不属实。经调查,举报人未向大同区环保局反映过此次举报的内容,曾于2017年10月向市环保局反映过类似问题。当时市环保局组织采油八厂安全环保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对举报人进行细致解答,并出具了监测验收合格报告单。
下一步,大同区将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油井和泥浆坑的监管,切实保护周边环境。
腰新乡乡政府破坏翻身村南侧1公里处的3000亩湿地后,承包给村民开垦成稻田。二是
年好耳村村书记承包村北2公里处的2000多亩湿地后,将湿地开垦成稻田。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第一个问题的办理情况:(一是2017腰新乡乡政府破坏翻身村南侧
公里处的3000亩湿地后,承包给村民开垦成稻田。)(一)基本情况翻身村隶属于杜蒙县腰新乡,该村南侧
公里处地块由村民陈冬至在2015年4月开发为水田,该地块性质为集体土地,总面积2717.5亩,分别为天然牧草地152.1亩,坑塘水面
亩,盐碱地357.6亩,旱地2.4亩,设施农业地0.1亩。(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日,杜蒙县林业局王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县生态执法大队梁某某,腰新乡政府于某某组成联合工作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2015年初,翻身村民委员会依据《关于加强盐碱地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发改农经〔2014〕
),通过“三资”代理程序,将举报地块承包给陈冬至进行开发利用,并订了盐碱地开发合同,承包期限是2015年4月30日至2048年12月30日。当年签约,当年全部开发。经实测,陈某至开发水田面积为2717.5亩,比对杜蒙县2016年9月7日县政府报省畜牧兽医局的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杜政呈〔2016〕
号),水田占用152.1亩基本草原。比对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2565.4亩在湿地名录范围内。下一步,杜蒙县县、乡林业和畜牧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开垦行为发生。对于草原改造成水田的问题,杜蒙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已开展进一步调查,将依据调查结果将相关责任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针对湿地范围内的水田,待2048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退耕还湿,纳入湿地管理。
公里处的2000多亩湿地后,将湿地开垦成稻田。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一)基本情况好尔村隶属于杜蒙县腰新乡,辖4个屯,总户数
户1405人。全村耕地15600亩,草原135000亩。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
月22日,杜蒙县林业局王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县生态执法大队梁某某,腰新乡政府于某某组成联合工作组到信访举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好尔村书记没有承包好尔村东北2公里处的2000亩湿地并开发成稻田。在排查中发现,在屯东北约
公里处存在开发的水田7.65亩和挖掘的沟渠7.85亩。上述水田和沟渠是好尔村2012年8月6日承包给肇源县居民徐某某,承包期限是2012年8月6日至2042年8月6日,徐某某于2015年9月开始开发。经好尔村委员会证实,徐某某与好尔村书记没有亲属、朋友等关系。比对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15.5亩水田和沟渠全部为湿地。比对杜蒙县2016年
月7日县政府呈报省畜牧兽医局的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杜政呈〔2016〕65号),只有沟渠占用草原526平方米。针对在湿地范围内的7.65亩水田,将在合同2042年8月6日到期后退耕还湿,纳入湿地管理,未开发水田部分不准再扩大开发面积。对于湿地内的7.85亩沟渠,责令好尔村民委员会于
年6月30日前恢复湿地,纳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杜蒙县草原管理站责令好尔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28日前将挖沟占用草原526平方米,恢复植被,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杜蒙县林业和畜牧部门将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开垦行为。(三)问责情况
十一、受理编号2267号(*):吉祥村和黄河村之间,公路旁的大庆市鑫吉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期间锅炉冒黑烟,严重污染环境,已持续
(一)基本情况大庆市鑫吉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林甸县宏伟乡吉祥村二屯,原名为林甸县吉唐酱菜厂,2016年更名为现在公司名称。于
年8月开工建设,2011年5月投入生产,主要产品是原味酱调配后分装的成品,每天生产成品
吨左右。该公司年产1300吨酱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0年9月7日由林甸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林建审〔2010〕7号)。(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企业环保未验收属实;生产期间锅炉冒黑烟不属实,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
月22日,林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胡某某、姚某同林甸县工信局副局长任某某a,到大庆市鑫吉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以销定产,每月约生产10-15天,属于间歇性生产企业。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车间正在维修。现有一台1
/每小时燃煤锅炉,配套建设了湿式除尘器,该公司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6月25日,林甸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燃煤锅炉烟气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工作压强0.45兆帕,达到75%,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下一步,针对未验收问题,林甸县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要求企业尽快完成环保验收,并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三)问责情况
十二、受理编号2277号:东风新村原龙宫装饰材料市场现有商贩卖沙子和水泥,扬尘严重。还有建筑垃圾等各种垃圾随意堆放,已持续9年。举报人向大庆市长热线反映未果,要求清除垃圾治理环境。
原龙宫装饰材料城位于学伟大街西侧、纬二路南侧,由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与大庆市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1997年合作开发,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1998年建成,房屋共建设四层,半地下室,一层、二层为商服,三层为住宅。
2007年拆迁,因198位产权人发生矛盾而搁置,个别产权人将未拆迁房屋出,租经销砂子、水泥等建筑材料。大商集团新玛特为商业集中区,2015年各别产权人将未拆迁房屋出租从事餐饮服务等用途。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原龙宫装饰材料城环境问题进行了督导,高新区随即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建筑材料和烧烤经营进行了彻底取缔和清理,并对整个装饰材料城进行围挡封闭,切断经营渠道。业主为了继续经营,私自拆扒围挡,运输堆放建筑材料。2017年至今,高新区城管部门多次对拆扒围挡进行封堵,并对堆放的物料进行清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现有商贩卖沙子和水泥,扬尘严重不属实;建筑垃圾堆放已持续9年属实;举报
人向大庆市长热线反映要求清除垃圾,治理环境,反映未果不属实。接到案件后,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规划建设局、安全环保局、综合执法局、黎明社区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
月22日,对原龙宫装饰材料城进行现场检查,经实,现场没有商贩卖沙子和水泥,围挡内无建筑垃圾;原龙宫装饰材料城室内残存建筑垃圾。6月23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原龙宫装饰材料城室内残存拆迁及业主迁出时遗留的建筑垃圾进行了全面整治,现已全部清理完毕。
经调阅高新区信访记录,2016年至今,大庆市长热线平台共收到原龙宫装饰材料城涉及噪音扰民信访举报4起,均及时给予回复。下一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区块实行封闭管理,安排专人看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该地块干净整洁。
十三、受理编号2282号:双榆树乡西边界屯南侧有一大型养牛场,随处倾倒牛粪,气味熏人。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大型养牛场为大庆人和利发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利发养殖公司),位于双榆树乡富源村西边界屯西南,总占地面积为6万平方米,为
头,其中青年牛256头、育成牛443头。该公司建有的治污设施包含有粪污固液分离处理系统一套、粪污分离机房及控制室一座,有防渗、防雨、防外溢集粪池一座、污水池一座、无害化处理池一座、氧化塘一个、晒粪场一个、牛舍内配备集尿池等。2017年6月份开始养牛。2018年5月与大庆晨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验收委托合同。(二)核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大同区环保局、畜牧局在今年4月27日到该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场区院内西侧堆放有牛粪等废弃物。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区环保局责其令立即整改,并行政处罚
万元。人和利发养殖公司开始组织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种植大户安排车辆到养殖场拉运发酵堆肥无害化处置后的粪污。6月4日区环保局到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个别种植户
的田间地头,伴有一定的臭气味。区环保局立即协调双榆树乡政府督促引导农户将牛粪及时进行清理,禁止乱堆乱放,但农户不愿配合,动作缓慢。6月6日区环保局,畜牧局,双榆树乡经与人和利发养殖公司进行沟通协调,由其中将个种植户将近期堆放的牛粪统一收集运走,于6月14日清理完毕。6月22日,接到该交办件后,大同区委、区政府责成环保局、畜牧局、双榆树乡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问题进行了再次现场调查。发现该场院内有近几天产生的约15立方米的牛粪,已责成其立即清除进行处理,6月24日经现场检查已基本清理完毕,场区外未发现牛粪。
下一步,大同区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定期检查,确保问题不反弹。三、问责情况
十四、受理编号2285号:林甸镇东北街6委平房区养殖狐狸的情况较为普遍,养殖户养殖期间,产生异味扰民。举报人
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前几日,林甸县环保部门向当地居民回访,告知居民此情况不归环保部门管理,应归城管部门管理,至今无人处理此问题。举报人要求将养殖户迁走。
举报人反映林甸县林甸镇平房区位于林甸县林甸镇规划区内。林甸镇辖区共有四个社区(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和三个城郊村(工农村、实验村、创造村)。上世纪90
年代末,部分村民和企业下岗职工以自繁自养的方式进行狐貉养殖,主要集中在东北和西北社区,共有狐貉养殖户26户,养殖狐狸12216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接到关于城区内养殖狐貉扰民的举报信访案件(第二批、第四批、第五批),涉及东北社区6
2个养殖户,共养殖狐貉560余只。接到信访后林甸县政府制定了搬迁的整改方案,林甸县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林环法〔2016〕02号),要求在2016年8月16日前完成搬迁,当事人拒不执行。林甸县环保局对养殖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环罚〔2016〕04号),处10000元罚款。2017年3月8日,林甸县环保部门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林环催字〔2017〕02号)。在当事人仍不执行的情况下,林甸县环保部门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林甸县法院强制执行,林甸县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决书〔(2017)黑0623行审6号〕。通过各部门的积极工作,其中一户崔某某已于2017年12月,将自家的260只狐貉全部出售,不再继续养殖。另一户赵某某出售240只狐貉,剩余60只种狐。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李某某以家庭困难没有搬迁资金为由,并以喝农药为威胁,导致强制执行未果。针对这一情况,林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林甸镇规划建设朝阳村狐貉养殖基地,养殖规模将达到8万只,预计2018年11月份建成,届时可满足规划区内所有养殖户需求。下一步,针对林甸县内狐貉养殖导致的环境问题,由城管局、环保局、畜牧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公告,全面禁止规划区内的狐貉养殖行为。待11月份养殖基地建成后,全部进入养殖基地。对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进行取缔。同时,在搬迁之前,对产生的粪便等污染物,及时清运,严格管理。
十五、受理编号2301号:向阳村有人占用农田,将100多个大棚改为烧烤店和礼仪餐厅,产生大量生活垃圾,污染地下水。区政府违规审批上述项目。
2011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市委《关于加快棚室经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要求,规划建设了向阳棚室区,棚室区共建成看护房
栋,棚室251栋。棚室区地类为耕地,土地权属单位为向阳村集体,看护房规划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温室、冷棚性质为一般农田。2012年,向阳村委会与86户村民签订了棚室承包合同及棚室种植管理协议。
向阳村的环卫问题一直由村集体出资,聘用保洁公司清运。服务范围包括向阳村大棚。2018年1月1日,该村与大庆市龙城环卫保洁公司于签订了卫生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年,其中包括向阳棚室区各主道卫生清理,每日清运垃圾2次,分别为早
至11:00,下午14:00至17:00,清运车辆1台(黑EJ7102翻斗车),清扫人员3人,垃圾日产日清。该地区有五口深水井,目前使用三口,两口备用,对湖韵新村居民区和周围大棚实施集中供水。(二)核实处理情况此信访事项主要反映3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
、关于“向阳村有人占用农田,将100多个大棚改为烧烤店和礼仪餐厅”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3日,龙凤区分管领导组织龙凤镇、城管局、环保局、市国土局龙凤分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核查。经调查,向阳村大棚共有19
实际经营餐饮的业户有8家。从2015年开始,棚室区部分业主私自硬化棚室内部地面用于经营,2016年初达到19家。2016年
月以来,市国土局龙凤分局按程序分别向19家棚室业主下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7年2月15日,市国土局龙凤分局再次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7年初,其中5家棚室经营户以行政处罚主体不明确为由,向让胡路区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市国土局龙凤分局将重新对这5家棚室履行行政处罚程序。2、关于产生大量生活垃圾,污染地下水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2日-23日,龙凤区龙凤镇、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市国土局龙凤分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执法局
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向阳村大棚现场踏查,该地区路面整洁,备有15个垃圾收储装置,用于临时收集垃圾,现场没有发现大量生活垃圾堆积情况。2018年6月25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地下水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除锰、铁部分监测结果超标外,其余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中Ⅲ水体标准。地下水锰和铁超标主要是因与地下水本身背景值较高有关。
监督执法局与疾控中心分别对供水井井口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达到国家饮用水相关标准。3、关于区政府违规审批上述项目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龙凤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向阳村大棚经营情况依法审批,不存在违规审批问题。目前,向阳村大棚实际从事经营餐饮的业户有8家,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为大棚看护房(农村宅基地
十六、受理编号2309号:一是东风新村九区小区居民将住房改门面房时占用绿地、砍伐树木。二是小区内有人经营露天烧烤,直排油烟,每天营业到凌晨,噪声扰民。
东风新村九区位于纬二路南北侧,建设路南侧、富民街西侧,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
年开工建设,1996年底竣工,共计68栋楼3422户。小区地处东风新村繁华地段,部分一楼的房主为了使租金利益最大化,将原本为住宅使用的一楼改为商用,并在阳台朝街路一侧开门,出租用于经营活动。
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安全环保局、黎明社区、高新物业对九区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涉及占用绿地的17户中9户已恢复门改窗,自行拆除台阶、便道和牌匾。截至目前,剩余
户已完成自行整改,针对清理平整出的绿化用地,高新物业正陆续恢复绿化植被。下一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将加强监管,确保类似问题不在发生。(三)问责情况
5月1日起,综合执法局对城区的露天烧烤、噪音扰民进行专项集中整治,每天巡查,每周集中开展清理,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同时,高新区组成环保、综合执法、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整治小组,开展综合执法行动。但是,经常出现执法人员撤离现场后,又继续经营的情况。
日晚,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综合执法局对九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行为。但是存在执法人员撤离,露天烧烤又出现并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一步,高新区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强巡查力度,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进行专人看守,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即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