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2020年5月29日前到所在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征收部门完成征收、拆除。
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大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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