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生活与工作出行人员,外出前往超市、餐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
(二)出现可疑症状需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佩戴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就诊时应主动告知医务人员相关疾病流行地区的旅行居住史,以及与他人接触情况,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调查。
(三)远距离出行人员,需事先了解目的地是否为疾病流行地区。如必须前往疾病流行地区,应事先配备口罩、便携式免洗洗手液、体温计等必要物品。旅行途中,尽量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在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时要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妥善保留赴流行地区时公共交通票据信息,以备查询。从疾病流行地区返回,应尽快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离开疾病流行地区后14天。医学观察期间进行体温、体征等状况监测,尽量做到单独居住或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
为动员社会力量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防止人员聚集引发疫情扩散,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易出现人员集聚的各类活动场所,在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重要时节,要采取防止人员聚集的有效措施,做到不组织、不发动、不引导群众聚集。
二、易发生人员密切接触的经营场所,如理发、洗浴、餐饮、娱乐等行业,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要拒绝顾客聚集或暂停营业。
三、提供群众日常生活用品的经营场所,如粮油、蔬菜、水果、超市等商铺,要采取限制人流措施,要求顾客佩戴口罩。
四、除上述场所外,仍需对外经营的场所,必须采取体温测试、场所消毒等有效管控措施,达不到防控要求的要暂停营业。
望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组织带头遵守、自觉配合、积极参与、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保障自身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