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5月18日电(记者 孙满桃)5月18日,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案件当事人魏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房山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17件,其中自诉案件16件,已审结12件,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在刑事审判期间执行完毕,圆满兑现了自诉人的胜诉权益。 今天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还得从2013年说起,郭某、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郭某某,郭某某是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修车店的雇员。2013年4月14日18时许,郭某某在为十轮大货车后轮中间处紧螺丝时,被该大货车司机汪某在未确认车下有无人员的情况下倒车碾压致死。司机汪某受雇于魏某,涉案大货车登记在魏某名下。 经鉴定,郭某某(殁年15岁)符合被机动车碾轧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后,汪某给付郭某赔偿款70000元;魏某为郭某某办理丧事向郭某支付借款40 000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魏某作为汪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19日,房山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扣除已支付款项外再赔偿郭某、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3078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郭某、王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房山法院申请执行。 随后,自诉人郭某、王某获悉被告人魏某获得了巨额拆迁款,除支付必要回迁房购房款外,被告人魏某所剩余补偿款足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是被告人魏某在获得补偿款后,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自诉人曾于2018年1月10日,就被告人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二自诉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房山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因此,郭某、王某以魏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房山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在受理该自诉案件后,经初步审查在案证据,确认了魏某的犯罪事实,鉴于魏某经刑事传唤拒不到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其销毁、伪造证据,房山法院依法对魏某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最终,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审理期间委托家属缴纳了执行案款。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房山法院落实“依靠刑事自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工作思路的典型案例。为切实用好这项最严厉的执行打击手段,房山法院在执行局设立“涉拒执罪案件办案团队”,在刑庭设立“拒执案件专案审判小组”,全面夯实案件基础,确保每一起拒执自诉案件都“立案准、判决稳、效果狠”。同时,房山法院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执行局办公中心均设有专门展板,集中展示法院审理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并对可能构成拒执犯罪的行为予以详细的列举,加强了对当事人的释明力度。 对于初步查明拒执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的案件,该院依托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被告人社会关系情况及上网追逃技术手段,由法院签发逮捕令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探索出了“找人”新路径。 除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房山法院还通过建立“执行110”特别行动组,24小时全天候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创新案款发还方式,保障涉民生案款高效到位、全方位推进执行信息公开等多种措施手段,全面推进解决执行难题,切实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调度室主任万会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反映出了被执行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蔑视、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打击拒执罪实际上处罚的是不诚信行为,通过打击拒执罪,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